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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鹿城区制革基地(前京、十里)A-11、A-12、A-13、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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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0年12月15日10:07:02 打印此页 关闭
摘要: 温州鹿城区制革基地(前京、十里)A-11、A-12、A-13、A-14地块场地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公示一、地块基本情况受温州市西郊森林公园投资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委托,我单位开展了温州鹿城区制革基地(前京、十里)A-11、A-12、A-13、A-14地块场地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工作。本次场地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,东经120°35'14.66&qu...

温州鹿城区制革基地(前京、十里)A-11A-12A-13A-14地块场地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公示

一、地块基本情况

受温州市西郊森林公园投资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委托,我单位开展了温州鹿城区制革基地(前京、十里)A-11A-12A-13A-14地块场地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工作。本次场地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,东经120°35'14.66"120°35'23.84",北纬28°4'7.52"28°4'21.77",占地面积约62941.5平方米(约95亩)。本次场地共涉及4个地块,其中A-11A-14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(R2),兼容商业设施用地(B1);A-12A-13地块规划为公园绿地(G1),兼容防洪设施用地(U32)、排水设施(U21)。

相关责任单位说明如下:

业主单位:温州市西郊森林公园投资建设服务有限公司

效果评估单位:浙江重氏环境资源有限公司

采样检测单位:浙江瑞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、杭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、苏伊士环境检测技术(上海)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、实朴检测技术(上海)股份有限公司

质控检测单位:浙江亚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、杭州格临检测股份有限公司

修复单位: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
环评单位: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

监理单位: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

地块污染状况调查单位: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

地块风险评估单位: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

二、地块污染与风险状况

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于20182月完成。根据场地环境调查以及风险评估结果,目标场地土壤中铜、镍、总铬、六价铬、二硫化碳、苯并[b]荧蒽以及苯并[a]芘,共计7项污染物超标,其中二硫化碳对人体的危害商为1.73E-04,小于可接受危害商1,即处于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,其余6项指标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/危害水平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;地下水中镍、挥发酚、苯胺类以及邻苯二甲酸二丁酯,共计4项污染物超标,但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/危害水平均在可接受风险水平内。

三、修复工程实施

修复单位基本按照已备案的修复方案实施场地治理工程,采用原地异位修复方式,按实施时段可分为两次,其中第一次于201945日正式开工,于2020111日基本完工;第二次为补充治理修复,于2020923日再次进场开工,于20201022日基本完工。

首次场地治理工程完成了污染土壤清挖、异位修复以及修复后土壤消纳等工作。经统计,污染土壤清挖基坑共计4个,清挖土方量共计约46007.98m3;异位修复堆体数共计15个,修复土方量共计约53982.28m3(其中7974.3m3来自受污染杂填土);土壤消纳量共计约54566.42m3(含药剂),其中46182.92m3回填至场内公园绿化用地,其余8383.5m3外运作路基垫层。

补充治理修复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杂填土清挖、场内土壤修复以及场内消纳等。其中清挖对象为整个A-13A-14地块杂填土回填区域土壤,清挖后形成3个独立基坑,实际清挖土方量共计为5582.62m3;污染土壤目标污染物为铜、总铬,采用固化稳定化修复;修复后合格土壤全部回填至场内A-13地块,消纳面积约为822.0m2

另外,修复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,重点对污染土壤清挖、修复等工序进行质量控制,并落实相关二次污染及风险防范措施。施工期间,环境监理单位对目标场地治理工程进行全程监理,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,且废水、废气、噪声等污染物均达标排放,固体废物得到规范贮存、合法处置。

四、效果评估结论

本次效果评估工作根据《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(试行)》(HJ 25.5-2018)、《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》(DB 33/T 2128-2018)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,评估方案经专家论证,样品现场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负责,同时按要求委托无关联的实验室进行外部质控,最终基于检测数据进行结果分析。

本次效果评估工作包括基坑清理效果评估、异位修复效果评估、潜在二次污染区域验证评估、回填土验证评估、回填区粘土阻隔效果评估、外运消纳土壤环境影响评估、施工过程二次污染影响评估、补充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内容。经评估,温州鹿城区制革基地(前京、十里)A-11A-12A-13A-14地块场地治理工程已达到了相关的修复目标要求,其中A-11A-14地块可作为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-2011》规定的二类居住用地(R2)兼容商业设施用地(B1)类型进行开发利用;A12可作为公园绿地(G1)兼容防洪设施用地(U32)类型进行开发利用;A13地块可作为公园绿地(G1)兼容防洪设施用地(U32)类型及排水设施(U21)类型进行开发利用。另外,该地块地下水禁止饮用。

五、后期建议

1)本次修复采用的固化稳定化属于风险管控措施,本次风险管控地块包括A-12A-13回填区(地块规划为公园绿地,面积为6622.39m2)以及温州市鹿城区西片国省道公路PPP项目330国道鹿城官岭隧道改建工程K0+180~K0+720路段(面积为7835.03m2)。业主单位应在治理工程完工后1年内对上述风险管控地块开展风险管控效果评估。

2)建立地下水监测井对风险管控地块进行周期性采样和检测,同时采取通知和公告地块潜在风险、严格限制风险管控地块开发活动等手段予以监管,避免对风险管控地块阻隔工程的破坏,防止固化土体中的污染物活化迁移,直到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达到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、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达到GB/T 14848中的类标准值。

3)目前A-12A-13地块用地性质确定为规划为公园绿地,兼容防洪设施用地、排水设施,但具体设计、施工方案尚无,后续开发利用时,应根据使用功能在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土壤肥力、质地、有机质、pH等方面,对绿化植被层土壤进行严格把关,同时考虑绿化层厚度以及植物根系发达程度,谨慎选择绿化植被种类,避免植物根系进入下层粘土层,避免因植物根系呼吸作用等对下层固化土体造成影响。

4)限制地块性质变更,若用地性质变化,开展环保符合性的评估工作,判断是否需另行修复或风险管控。同时,限制场地地下水开发利用,严禁开采作为饮用用途,避免影响人体健康。

5)场地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加强二次污染管控,包括检测外运土壤质量,评估其是否符合接受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;监控、治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(尤其是异味);做好施工废水收集、处理,避免造成水体环境污染。

六、公示说明

本次公示时间为20201215日至2021215日,如有意见,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、信函等方式向我单位提交意见,效果评估机构将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,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,向有关部门反映。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,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。

效果评估单位:浙江重氏环境资源有限公司

联系人:陈工

联系电话:0577-56706503

邮箱:879472440@qq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