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《温州市高新区ZP-04-C01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》公示
本次调查地块为温州市高新区ZP-04-C01地块,位于龙湾区状元街道,用地面积为12708m2,用地性质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(A5)。
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活动,主要活动为2014~2016年,作为温州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施工便道以及2018~2019年,零星区块被附近上京村村民自发式开垦,种植蔬菜自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规定,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,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6〕47号)规定,对8个重点行业(化工、印染、制革、电镀、造纸、铅蓄电池制造、有色金属矿采选、有色金属冶炼)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,以及变更为住宅、商服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,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。对照上述规定,本次调查地块涉及用途变更,且用途变更为医疗卫生用地(A5,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(A)中的一类),故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
(1)土壤调查分析结论
调查地块土壤重金属铅、镉、镍、铜、锌、总铬、汞、砷均有检出,六价铬均未检出;石油烃(C10-C40)部分检出,检出率为30.56%;挥发性有机物(27项基本)以及半挥发性有机物(11项基本)均未检出。
调查地块送检土壤样品各检出指标最大比标值均小于1,即调查地块土壤镍、铅、镉、铜、汞、砷、六价铬、石油烃(C10-C40)以及VOC(27项基本)、SVOC(11项基本)检测值均低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—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,总铬、锌检测值均低于《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》(DB 33/T 892—2013)附录A中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。
(2)地下水调查分析结论
调查地块地下水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中的铜、锌、铁、锰、氨氮、硫化物、耗氧量以及毒理学指标中的镍、铅、镉、砷、氟化物、硝酸盐氮、亚硝酸盐氮均有检出;毒理学指标中的汞、甲苯部分检出,其中汞仅KGW1检出,检出率为33.33%,甲苯KGW3检出,检出率为33.33%;六价铬、挥发性有机物(26项基本,甲苯除外)以及半挥发性有机物(11项基本)均未检出。KGW1~3各检出指标比标值均小于1,即KGW1~3地下水质量均能到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—2017)中的Ⅳ类标准。
(3)总结论
综上,本次调查地块(温州市高新区ZP-04-C01地块,中心经纬度大致为E 120°44'4.40"、N 27°57'50.31")场地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,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,可直接按照现行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利用。